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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兰州一法院全网征集3男子、1企业财产线索

2026-01-15 10:42 来源: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依据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特33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王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0)甘0105执1203号

  被执行人:王勇,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安澜祥园2号楼2单元3001室,身份证号:620105197709051011

  悬赏内容:凡提供被执行人有限下落线索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承诺以5000元奖励举报人。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结束时止。

  联系电话:0931-7685014 18919173569

  联系人:刘琛法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附:

  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举报的财产线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晟元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依据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兰州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甘肃晟元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5)甘0105执247号

  被执行人:兰州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吊场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32211306X。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经理。

  悬赏内容:凡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结束时止。

  联系电话:0931-7685014 18919173569

  联系人:刘琛法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附:

  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举报的财产线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召月与被执行人魏真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依据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5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魏真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召月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0)甘0105执恢131号

  被执行人:魏真贵,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亚泉湾5号楼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0105197410030013

  悬赏内容:凡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结束时止。

  联系电话:0931-7685014 18919173569

  联系人:刘琛法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附:

  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举报的财产线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兰州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依据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5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文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兰州凯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甘0105执2823号

  被执行人:刘文杰,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475之5号1903室,身份证号:622923198903087539

  悬赏内容:凡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中予以扣减,悬赏期限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执行结束时止。

  联系电话:0931-7685014 18919173569

  联系人:刘琛法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附:

  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执行完毕的;

  (十)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举报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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