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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最高奖1.3万元!悬赏甘肃2男子线索

2026-01-15 10:38 来源:庄浪县人民法院、会宁法院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关庄,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身份证号码:622727******591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灵芝乡高义村盘龙组350号。

  未履行标的额:71668.00元。

  执行依据:(2023)甘0826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期限:一年,2026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7日。

  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予以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奖励。

  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登记为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3-8559260、18119331135、18119331196

  举报地址:庄浪县人民法院(庄浪县水洛镇东大街02号)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一月八日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6)甘0422执悬2号

  本院在执行涉及张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生祥故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张生祥,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西滩村东三社9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90120XXXX

  执行依据:(2014)会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6)甘0422执恢40号。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1510.75元。

  悬赏期限:6个月。

  1.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生祥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

  2.举报被执行人张生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使得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8189443040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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