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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两宽,彩礼还不还?

2024-12-19 17:42 来源:甘肃高院

  编者按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过高的彩礼已成为很多家庭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婚龄较短的情况下,双方利益失衡,导致彩礼纠纷数量增多。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类案的审理、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规则指引。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运用好《规定》,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如何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彩礼,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以案释法栏目继续推出彩礼纠纷系列案件,通过小案例讲大道理,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本期带您了解男女双方一别两宽,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基本案情

  小强和小花系小学同学,2018年恋爱并同居,后谈婚论嫁时小花父母收受小强父母彩礼66000元、价值5000元的“三金”。2019年3月,小强和小花结婚登记,2021年10月生一男孩。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小花两次妊娠终止后,小强关心照顾不周,期间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小花独自外出打工,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23年4月,小强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强和小花2018年初确定恋爱关系即同居生活,2019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至起诉离婚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年,且育有一子,在此期间双方确立了婚姻关系,建立了完整家庭,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已经实现给付彩礼的目的,小强要求返还彩礼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好意头”,是传递爱与尊重的传统礼仪。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走高,天价彩礼不断上演,引发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治理“天价彩礼”,法院既尊重传统习俗,又依法遏制高额彩礼,不断完善彩礼纠纷审理规则,从源头上规范彩礼给付行为,引导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努力让彩礼去“财”归“礼”。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形,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予返还;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实际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子女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实现,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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