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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好的抚养费如果增加,应如何处理?

2024-12-12 09:28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是王某与张某1的婚生子,2020年10月11日王某与张某1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张某由王某抚养,张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张某1并未支付任何抚养费。随着张某逐渐长大,花费渐多,为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张某将张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1在离婚时约定张某由王某抚养,张某1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现原告以张某1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和增加抚养费金额为由提起诉讼,张某1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辩和举证,应视为对相应事实的默认,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在离婚协议中王某与张某1约定抚育费和医疗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以实际支出为准,生活费张某1每月月初支付400元。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实际是要求增加每月的生活费,考虑到实际情况,可酌情将生活费增加到每月500元。

  法官提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日常生活中,若当事人一方遇到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双方首先应当以平和的方式进行交流或沟通,尽量避免激化矛盾;若协商不成,则应当及时诉诸法院要求处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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