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拒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判其每月支付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近日,礼县人民法院洮坪法庭以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于某与丁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母亲于某抚养,父亲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于某生活,但丁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遂诉至法院,要求丁某一次性支付多年来所欠的抚养费及按时给付剩余的抚养费。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本着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决定组织双方到庭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以维护父女亲情为切入点,耐心劝导丁某:“你儿子尚年幼,你作为孩子的父亲,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该按时支付抚养费,这是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法官,不是我不愿给抚养费,我没有固定的收入,一次性给付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法庭上,丁某解释道。
了解到案件的症结,最终经过对原、被告反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分两次支付6年多的抚养费37000元,并自202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孩子6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抚养费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不在一起生活而消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及时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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