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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此路不通!你的态度决定你的刑期

2025-09-05 11:56 来源: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逃避执行?此路不通!你的态度决定你的刑期

  近日,我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三起案件案情基本相似,但因被告人履行执行义务的态度和程度不同,量刑结果存在明显差异。人民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彰显了司法权威的不可侵犯,也明确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所在。

  案件一:恶意逃避履行四份生效文书 依法严惩

  被告人马某某涉及四起民事判决、裁定案件,负有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向其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马某某始终置若罔闻,仅履行了部分案件中的少数款项,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体检过程中转移微信账户的资金,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且在案件执行期间一年内微信流水出账达80余万元,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抗拒执行的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案件多、主观恶意明显,履行义务少,我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件二:部分履行后拒绝履行 仍需担责

  被告人韩某某涉及一起民事裁定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韩某某初期履行了部分款项,但随后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剩余义务。法院调查发现,韩某某近五年的微信流水出账累计达60余万元,说明韩某某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我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某虽有过部分履行行为,但其后续的拒执行为同样损害了司法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部分履行的情节,我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三:判决前全部履行 获缓刑机会

  被告人马某同样因未履行执行义务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积极筹措资金,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认为,马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其主动全部履行的行为有效弥补了之前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最终,我院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量刑差异体现“宽严相济”

  这三起案件的量刑差异,核心在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具体行为及履行执行义务情况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同。根据《刑法》及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执解释》)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需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履行执行义务等情况综合考量。上述三案中,马某某采取积极行为逃避强制执行,韩某某则只是消极地不履行义务;马某虽然也有意逃避执行,但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全额履行了执行义务,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根据各自涉案的情节判处了刑罚。

  承办此系列案件的法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核心在于打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上述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清晰地向社会传递了两个明确信号:

  一是“严”的手绝不手软。对于藐视法律、公然挑战司法权威,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判处实刑,绝不姑息。案件一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二是“宽”的政策有通道。法律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特别是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幡然醒悟、主动全部履行义务、弥补过错的行为人,人民法院会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履行情况,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适用非监禁刑。案件二和案件三的对比,特别是案件三的缓刑判决,正是这一政策的生动体现。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我院通过此次集中宣判,正告所有被执行人,要敬畏法律,主动、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任何企图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鼓励被执行人积极通过主动履行执行义务换取法律的从宽处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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