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抚养不“欠费”
“法官你好,被执行人汪某某拖欠我们的抚养费已经好几年了,至今没有给我们一分钱,现在我们打问到汪某某在上海市工作,希望你们能去那里找一下汪某某,帮我们要一下拖欠我们的抚养费”。
此前,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件,岷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汪某某履行相应义务,但汪某某拒不执行,甚至企图通过隐匿行踪逃避法律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面临诸多困难,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执行干警依法对汪某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询,汪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以及多方收集被执行人的消息,了解到被执行人在上海市务工,已经多年未回家。执行工作面临重重困难,且被执行人汪某某因长期不断更换手机号码,其家属也无法提供联系方式,导致承办案件法官想要联系汪某某变得难上加难,执行案件的推进同样也变得举步维艰。承办法官和案件执行人员通过多方打听联系上了汪某某同村的发小李某某,得到确切消息汪某某近期准备回村一趟。


在得到李某某反馈的相关信息后,案件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主动出击,迅速行动,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汪某某,在当地村委会干部的协助下,最终联系上了汪某某。承办法官告知汪某某抚养未成年是法定责任,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父母要为孩子的未来着想,不要因为感情纠葛或其他原因而拖欠抚养费,漠视孩子的生活和成长。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下,汪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母亲的失责,主动筹措资金,当场履行拖欠的抚养费。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此案件的成功执行,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岷县人民法院十里法庭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保持对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
法官说法
分开是夫妻双方各自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子女不应成为离异家庭的受害者,对于子女的照顾和关怀不应因离婚而缺位。不论关系如何变化,均应承担起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始终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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