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交融护权益 调解止争暖人心
近日,秦州区法院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成功调解一起矛盾突出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赵女士(化名)与被告钱先生(化名)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因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就婚后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及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争执激烈,互不相让,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入研判案情,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尚余银行贷款的房产如何公平分割;二是婚生子抚养权的归属。鉴于双方情绪对立、矛盾尖锐,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径行裁判,而是将工作重心前置,着力开展调解疏导。
法官分别与赵女士、钱先生进行了多轮细致沟通。在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充分理解各自难处的基础上,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清晰阐释法律原则:婚后取得的房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综合考量出资来源、贷款负担、实际居住需求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等因素;抚养权的确定,核心在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需评估子女生活习惯、父母抚养能力与条件、情感依赖程度及子女本人意愿(年满八周岁应征询)等。法官尤其引导双方关注婚生子的身心健康,强调父母关系的变更不应减损对孩子的关爱,减少冲突、营造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方是对孩子最切实的保护。
在法官专业引导和温情感召下,双方逐渐将焦点转向子女未来和实际问题解决。考虑到赵女士收入状况及长期作为孩子主要照料者的实际情况,钱先生同意涉案房产归赵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赵女士负责清偿,赵女士则向钱先生支付经协商确定的房屋折价款。关于婚生子抚养,钱先生虽心有不舍,但基于孩子年龄尚幼、长期随母亲生活形成稳定环境且赵女士具备稳定居所与照料时间等优势,从孩子最佳利益出发,同意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钱先生承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并就探望权行使与赵女士达成具体、可操作的详细方案,包括定期探望频率、时长及寒暑假共同生活安排。赵女士亦明确表示将积极协助配合探望。
最终,在法官主持下,赵女士与钱先生自愿达成全面调解协议,涵盖婚姻关系解除、房产归属与折价补偿、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与方式、探望权行使细则等全部核心事项。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后,制发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该案的成功调解,生动诠释了司法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温度与智慧。调解书不仅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更因其源于当事人自主协商,显著提升了履行意愿,有效避免了后续执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尤为重要的是,通过调解这一相对平和理性的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了父母争执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留了必要的亲情纽带与安宁空间。法律为离异后的权利义务划定了边界,秦州区法院通过倾力调解,则在刚性规则之上铺设了通往理解、责任与未来希望的桥梁。期待双方恪守承诺,放下过往,以子女福祉为重,共同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为孩子的茁壮成长营造充满关爱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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