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法院:划扣公积金15余万元,破解执行难题!
原标题:【执行亮剑】划扣公积金15余万元,破解执行难题!
一、案情速递
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均为化名)系朋友。2016年,李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三借款30万元。后李四无力偿还,张三起诉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四归还张三借款30万元,张三自愿放弃利息,但李四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归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李四原系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并正在服刑,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显性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二、破局关键:深挖“隐性财产”
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的表象,华池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非传统财产线索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发现李四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达15余万元,已经处于封存状态。是否可以执行呢?这是工作人员面临的一个难题。在执行工作中,扣划公积金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被执行人退休、出境定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纳、死亡,或者申请人为孤寡老人、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等生活困难群体,及执行标的系赡养、扶养、农民工工资、人生损害赔偿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但是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经济状态不是很差,到底能不能执行呢?
为了尽快将该案执行到位,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公积金中心咨询、协调扣划相关事宜。因未办理过该类业务,起初,公积金中心认为该案不符合省法院和省住建厅公布的扣划条件。经过双方对法律条文的仔细研究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李四开除公职后,与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纳,符合扣划条件。扣划后的案款转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目前已经兑付给张三,该案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华池法院并未因李四正在服刑便暂停执行程序,在前往监狱提审李四后,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同时转变执行思维,既查‘明面财产’,更挖‘隐形资产’,通过部门联动,用足法律手段,确保胜诉权益‘不落空’!”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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