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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肖像权谋利?法院:道歉+赔偿!

2025-02-26 10:38 来源:甘州区人民法院

  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当下,社交、综合应用、购物及商业服务等各类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出行、生活与娱乐方式。然而,在享受新媒体等平台带来的便捷与乐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其衍生的风险。

  近日,甘州区法院高效执结一起涉肖像权纠纷案件,不仅为申请执行人成功执行到位精神抚慰金,还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在微信朋友圈、抖音APP等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张某某擅自使用施某某的肖像作为头像,在某社交平台冒充施某某与他人交友,并在此期间多次向网友李某某发送施某某的照片以索要财物。不久后,李某某发现被骗,随即在相关APP和抖音上揭露了此事。之后,经亲戚告知,施某某才得知自己的肖像被滥用,而该事件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施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某、李某某分别向施某某赔偿损失3500元、1500元,并要求二被告在各自微信朋友圈、抖音APP上公开道歉。

  执行过程

  因二被告迟迟未履行相关义务,施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等方式敦促二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因二人不为所动,执行人员遂将他们传唤到庭。过程中,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在执行人员反复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当庭赔偿并公开道歉,后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法官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随意发布视频、图片和信息对他人造成损失,都将承担法律后果,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干净、文明、积极、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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