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退伙产生的纠纷案件。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二人合伙经营饭店,张某于2021年4月向李某转款10万元作为投资款。2021年6月张某与李某商议退伙事宜,李某同意后向张某出具7万元借条一份。后张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7万元。李某辩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两人合伙开店每人投资10万,后原告张某要求退伙才打了借条。那么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双方虽为合伙关系,但在张某退伙后,李某向其出具借条,应当视为对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故出借人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清算后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李某应对借款本金7万元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张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系合伙关系。经审查,原、被告此前虽是合伙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清单、借条等证据,并结合涉案借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并具有结算性质,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在合伙关系中退伙或解除合伙关系时,应通过协议或借条等形式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续纠纷。而借条一旦出具,债务人就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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