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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儿媳为127万赔偿款对簿公堂,看法院如何判决执行?

2025-01-17 11:00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2024年4月,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夺走了李某东的生命,肇事方赔偿了127万余元。这笔赔偿金本应成为这个破碎家庭的经济慰藉,却不想引发了一场家庭风暴。公婆李某、武某与儿媳王某就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武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自己41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从亲情的角度入手疏解各方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向各方解释如何合理分配赔偿金。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公婆哭诉着自己的不易和对未来的恐惧:“我们都这把年纪了,儿子却走在了前头,这赔偿金是我儿子拿命换来的,我们就想从中拿一部分,让自己的晚年能有个基本保障,这要求真的过分吗?”

  儿媳也激动地表示:“自从丈夫意外离世,我一个人带着两个孩子真的是举步维艰,为了维持这个家,我已经用部分赔偿金偿还了丈夫生前的债务,而且作为儿媳,我也一定会尽心尽力赡养公婆,可他们为什么就是不相信我呢?”

  调解中,老两口与儿媳你一言我一语,对分配数额多少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僵持不下,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经过庭审,法官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用来归还生前所欠债务?二、死亡赔偿金该怎么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死亡赔偿金分割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法律并无明确标准界定。就其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者与死亡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即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补偿。至于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分配主体,应当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

  考虑到王某无其他经济收入,两个孩子年幼需悉心照顾,综合评判后,对本案死亡赔偿金751440元由李某、武某享有35%,即 263004元,对李某、武某的赡养费1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判决生效后,老两口依旧未拿到赔偿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根据老两口的保全申请,迅速冻结了儿媳名下的财产,并对其全面查控。在确认儿媳名下的存款足以执行财产范围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了划扣程序。成功划扣后,第一时间向老两口发放了执行款。

  回首这起漫长又揪心的案件,看似是一场简单的财产纠纷,实则是复杂情感与利益的纠葛。对于老两口而言,儿子的离去是致命打击,这笔赔偿款是他们对儿子最后的念想与依靠;而儿媳,同样沉浸在失去丈夫的悲痛中,而且肩负着独自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的重任,赔偿款对她的生活也至关重要。不过好在法官秉持着公正无私的职业操守,凭借专业素养与不懈努力,终于让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官普法

  死亡赔偿金作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得到的侵权人的金钱赔偿,并不是死者生前形成,其中包含着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对其逸失利益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可以分配,不能继承。在分割该赔偿金时,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剩余部分的分配着重考虑分配主体与死者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等因素,而非机械地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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