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不还,唯一股东却花天酒地 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欠款不还,公司股东花天酒地,身为债权人,钱能要回来吗?1月16日,西固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公司欠款 债权人要钱无门
甲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间租赁乙公司名下的一处铺面作经营使用,但未按期支付租金,乙公司多次讨要未果,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5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但被告甲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乙公司于202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西固法院未查出甲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转眼过去了一年,乙公司负责人偶然得知,甲公司的股东王某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但由于案件的被执行人是甲公司而非王某本人,执行个人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于是,乙公司于2024年2月向西固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并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追加甲公司的股东王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股东与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当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原则上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本案中,乙公司的诉求可以被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对甲公司的出资状况进行调查,发现王某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换言之,甲公司是由王某独自出资控股的一人有限公司;同时,乙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王某之前曾多次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代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金。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王某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甲公司的财产,故乙公司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西固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追加甲公司的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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