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铁路公司原专务、外部董事孙永宁一审获刑12年
2024年12月30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藏铁路公司原专务、外部董事孙永宁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以被告人孙永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及其孳息,判决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永宁利用其担任青藏铁路公司格尔木工务段段长、西宁工务段段长、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专务、外部董事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754万元、价值54.0004万元的房产一套,共计折合人民币808.0004万元。另外,被告人孙永宁尚有549.964221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永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永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中差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孙永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永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受贿所得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永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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