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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成县法院:“以物抵债”促成8000 余万涉金融案件执结

2025-01-03 09:42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法官,你们提出的以物抵债方案确实是当下的最优解。8000 多万的债务,如果继续僵持下去,对双方的损失都会更大。通过以物抵债,让我们的权益有了切实保障。” 8个案件执结后,成县某银行的代理人握住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2022年来,李某、杨某等8起案件的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相继向成县某银行申请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到期后,因市场波动等多种原因各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成县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诉请该8起案件的被告偿还借款本息8400万余元,后经调解结案。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成县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足执行本案执行金额,且各被执行人均表示目前经济状况不佳,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鉴于此,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和股权,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为高质高效推进案件办理,针对拍卖标的属性和近年同类拍卖标的拍卖情况,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协调,就一拍即得程序详细进行了介绍,最终双方就一拍即得程序和一拍起拍价达成了一致意见。一拍流拍后,依照成县某银行的申请,法院及时作出以物抵债裁定。8件案件快速执结,共执行到位8139万元,其中6案执行完毕,2案达成和解协议。

  以物抵债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法院“以物抵债”执行措施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能够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案件,同时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一定程度为被执行人卸下沉重债务包袱。‌这种执行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双赢”,还能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间达到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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