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应否子偿?
古话云:“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么按照现有法律制度,父母欠的债务子女还应偿还吗?
近日,秦州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张某向某银行提交《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表》,申请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并出具《额度类消费贷款用途承诺书》。2021年4月2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14万元,期限为额度生效时间起向后推算60个月,并对利率也做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借款,张某每月按期还款。但2023年10月张某因病去世,借款也再未归还。2024年4月某银行将张某父母、妻子、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即案涉借款的本息应由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予以清偿。案件审理中,张某父母出具声明,放弃了对张某遗产的继承。其妻子、子女并未表示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故应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父母去世后,对于其生前债务,子女应该是有条件的偿还,即在子女所继承父母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予以偿还,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则不用偿还。以本案为例,经法院查明,张某遗产为与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那么其妻子、子女偿还债务的范围应为该房屋价值中属于张某的那一半,如果房屋价值的一半无法覆盖全部债务,超出部分则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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