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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餐时踩空受伤 “小心台阶”标识能否成为免责“护身符”?

2024-12-23 11:28 来源:兰州西固区法院

  2024年3月,苏某与朋友在西固区某餐厅就餐,当走至餐厅二楼台阶处不慎摔倒受伤,被立即送医救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苏某共计住院治疗11天,其后便一直在家中休养,生活无法自理。后苏某又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苏某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苏某多次向餐厅索赔,但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苏某一纸诉状,将餐厅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餐厅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提供了事发当天餐厅内部的监控录像,辩称餐厅在每层楼梯台阶处均张贴了醒目的“小心台阶”标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是原告苏某自己不慎踩空导致摔倒受伤,餐厅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办案法官认为,被告餐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其是否对苏某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餐厅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餐厅在内部台阶处张贴了“小心台阶”提醒标识,但应当预见部分顾客在行走过程中由于其他客观因素未能看见提示标识进而摔倒受伤;而餐厅除张贴提示标识外再无其他防范措施,显然对顾客摔倒的可能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与警惕,故其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事故发生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苏某在进入餐厅上楼用餐时就已经过该台阶,用餐结束下楼时也应当明确知道事故发生处有台阶存在,但苏某全程在与身边人谈话,未留意到台阶存在,进而踩空摔倒受伤,故苏某对本次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苏某也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在厘清了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后,办案法官耐心向他们解读各自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矛盾争议。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原、被告渐渐冷静下来,开始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餐厅对原告苏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由原告苏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餐厅等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每一位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所谓的“安全保障”绝不仅仅只是张贴一纸提醒标识,而是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潜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警惕义务,随时留意周边的消费环境,避免因疏忽大意遭受痛苦,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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