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款凭证没有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开栏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但由于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2021年至2024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494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风险隐患。为守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提升人民群众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张掖中院从近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间借贷案件中选出具有典型社会意义的案例分期予以发布。
案例1.仅有转款凭证没有借贷合意,借贷关系不成立
——康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与梁某于2016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共同生活居住。2018年6月19日、6月28日,康某通过支付宝分次共向梁某转款6万元。2019年10月份双方分手后,康某向梁某索要转款,梁某主张该款项是共同恋爱生活期间其交由康某保管的资金,并非借款,为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转款发生于两人恋爱期间,根据双方的转账、消费记录显示,双方互有转账,康某转入梁某卡中的6万元,梁某陆续进行了支取。梁某有固定的收入,康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梁某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应将该部分视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开支,故判决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情侣之间因为感情的培养,在借款行为发生时往往忽略借款手续的办理和证据的留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即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应由被告就抗辩的转账性质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无论多么亲密的关系,在借贷发生时,都应当就借款金额、利息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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