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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布47名“老赖”悬赏公告!

2024-09-14 09:18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4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四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宁与史学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学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史学武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学武,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孙后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81535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史学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史学武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史学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6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永红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强,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黄场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723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1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城县凤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学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学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学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农民,住宁夏青铜峡市利民街英伦庄园1幢3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40318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学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学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学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01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涛与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瑞,男,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杨巷子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5022500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98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峰与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彦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彦红,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张滩滩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404230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彦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2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志祥与李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占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占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占虎,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环洲路120号农行住宅楼2幢4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3120800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占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占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占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07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鑫,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赵庄行政村赵庄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409113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686.1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丰存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丰存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丰存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丰存涛,男,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丰阳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10153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丰存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丰存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丰存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2691.59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崔玉琴与刘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富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富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富勇,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瓦咀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1213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富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富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富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俊涛与甘肃环洲万方矿业有限公司、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环洲万方矿业有限公司、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环洲万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程、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雷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环洲万方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环县甜水镇何塬村九连山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孙程,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北滩乡刘梁村兴隆社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620421197508015117。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滨河西路338号(实创现代城第6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孙雷,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人,身份证号:620421198207264835。系该公司总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甘肃环洲万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程、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甘肃环洲万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程、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雷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甘肃环洲万方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程、甘肃长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09100.29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志文、冯彩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志文、冯彩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志文、冯彩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志文,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马坊塬村下南寨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207052315。

  被执行人冯彩云(曾用名冯小桂),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马坊塬村下南寨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403162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志文、冯彩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志文、冯彩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志文、冯彩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8114.97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代飞翔、王振伟、苏世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飞翔、王振伟、苏世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飞翔、王振伟、苏世萍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飞翔,男,汉族,1990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天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3293313。

  被执行人:苏世萍,女,汉族,1994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山城堡村天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1012548。

  被执行人:王振伟,男,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王山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9283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飞翔、王振伟、苏世萍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飞翔、王振伟、苏世萍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飞翔、王振伟、苏世萍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0842.34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宝军、汝广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宝军、汝广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汝广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汝广霞,女,汉族,1986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狼儿滩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60106344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汝广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汝广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汝广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474.99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鸿鑫砖厂与杨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金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金龙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金龙(又名杨小龙),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居民,住环县环城镇环江大道79号东苑小区2幢二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5122700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金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金龙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金龙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829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贺东升与王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述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述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述红,男,汉族,1989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福园之家小区2号楼5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9051900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述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述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述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41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相银与刘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振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振彪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振彪,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环县山城乡王山口子村贾口子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1022199502083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振彪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振彪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振彪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宝兵与环县正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环县正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环县正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环县正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白草塬队。

  被执行人刘世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行政村白草塬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710100016。系该公司董事长。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正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环县正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环县正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368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彩霞与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小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大良洼村张兴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北大队家属院。身份证号:622822197309233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小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小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4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穆珍珍与都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都晨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都晨,男,汉族,1993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宁老庄村都家庄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3031900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都晨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都晨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都晨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566.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黎会琴、虎国库、虎丽娜、虎丽萍、虎小叡、虎小辉与郭治良、冯桂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治良、冯桂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桂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桂芳,女,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甜水镇大良洼村樊沟泉队,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6703053544。系甘M33T08号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桂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冯桂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冯桂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29443.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有文与李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自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自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自锐,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建工家苑。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0111802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自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自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自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7931.84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学良与张晓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晓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晓兵法定代表人刘世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晓兵,男,汉族,1994年3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七里墩村移民一区队05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4031035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晓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晓兵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晓兵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613.76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永平与沈军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军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军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军平,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西苑小区4号楼3单元1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69022000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军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军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军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81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志润与刘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志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志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志奎,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狼儿滩村寺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70735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志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志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志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438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银珍与王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学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学琴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学琴,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冯家沟村冯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821334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学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学琴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学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38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市弘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文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文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文焕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文焕,女,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宁县早胜真寺底存人,农民,住西峰区九龙路11号塑化厂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00707128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文焕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文焕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文焕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46790.68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金社文与马守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守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守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守阳,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上庄队7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4071014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守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守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守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6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有文与王彬、曹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彬、曹小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彬、曹小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9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51206103X。

  被执行人曹小霞,女,汉族,1978年1月5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9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80105084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彬、曹小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彬、曹小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彬、曹小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132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玉成、张有文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19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5120610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彬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78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4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五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子龙与贾剑廷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剑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子龙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剑廷,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小南沟村房儿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1093043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剑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剑廷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剑廷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白润怀与李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亚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白润怀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亚锋,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李旗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804111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亚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亚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亚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791.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甄江艳与李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圆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甄江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圆圆,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西沟村湫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61993061423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圆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圆圆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圆圆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29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欢(曾用名刘欢欢),男,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曲子镇油坊塬村小王旗队36号,现住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西口出租屋,农民。身份证号:6210221993031413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屈东风与龙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屈东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龙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居民,住环县小南沟乡天子渠村天子队16号,身份证号:622822198511064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龙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龙钊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龙钊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4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兴科与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兴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杰,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杨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11513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100.55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付军辉与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付军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倪俊,男,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倪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8131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倪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倪俊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倪俊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66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秦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秦波,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秦埔村1号秦埔张庄小区1号楼4单元301室,农民,身份证号:37150219851108979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秦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秦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秦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芳与王锐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锐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锐宁,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陡沟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104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锐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锐宁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锐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36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安兆亮与王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武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安兆亮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武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念沟门队人,农民,现住环县县委家属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9205241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武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武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武成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49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琴琴与徐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彦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孙琴琴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彦龙,男,汉族,1959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西沟村唐掌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907051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彦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彦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彦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2825.52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志平与杨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利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志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利平,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庙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1291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利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利平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利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4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彩霞蔬菜水果经销店与杨满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满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彩霞蔬菜水果经销店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满富,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小南沟乡杨胡套子村杨胡套子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006044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满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满富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满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7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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