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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释法析理,被告“撤回上诉+当庭履行”

2024-09-14 09:09 来源: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9月10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石敏虎法官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后,主动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明理,最终被告自愿撤回上诉申请,并当场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纠纷一次性化解完毕,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0年酒泉某公司承揽了另一公司的部分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工程安装质量、逾期交工等问题产生争议,迟迟未支付。酒泉某公司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肃州区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就工程质量及返工费用、违约金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后,依法作出了裁判,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某公司提出上诉。收到上诉状后,为了让原告早日拿到拖欠已久的工程款,同时也为了让各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彻底化解,承办法官本着为民利民的原则,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对被告开展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运用法律知识、相关案例详细地对被告阐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最终被告同意执行法院判决,撤回上诉申请,并于当日向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13万余元的工程款。

  案结不是目的,事了才是终点。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公正裁决,还要做到案结事了。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已经提出上诉,但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的目的,积极进行判后答疑,化解了矛盾,有效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肃州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认真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积极推动法律文书主动履行,帮助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以最快的速度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下一步,肃州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和判后释法明理做到实处,为绘就肃州好“枫”景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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