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没见孩子,父亲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
离婚后“探望权”受阻,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既涉及父亲、母亲、子女三方的权利义务,也是部分离婚案件的矛盾焦点。近日,甘州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情感利益,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9月8日,周日,秋雨绵绵中,甘州区甘泉公园内上演了一幕温馨感人的画面。一位九岁的小女孩手捧多年未见父亲精心挑选的礼物,露出了甜美的笑容。这温馨的一幕,不仅温暖了在场的每一个人,更是见证了这起探望权纠纷的圆满执结。
七年前,法院依法调解李某与袁某某离婚,并明确了婚生女袁某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安排。然而,由于双方离婚后矛盾重重,袁某某的探望权长期未能实现,九岁的女孩也因此与父亲袁某某长达七年未见。2024年7月24日,袁某某终于向甘州区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希望能弥补这段缺失的亲情。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深知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经过深入调查后,法官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双方离婚前后的重重矛盾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为此,执行法官多次搭建沟通桥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并耐心释法明理,力求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最佳契合点。同时还特别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确保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也能给予孩子足够的情感支持与保护。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当事人双方就焦点问题达成一致,执行法官终于促成了这场秋雨中的温暖相聚。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既是为了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至缺失,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这需要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
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顾有利于探望权实现为原则并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双方应当积极联系、配合;二是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破坏另一方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三是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当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了子女利益或者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发生时,应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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