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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元债权转让款到底应该给谁付?

2024-09-13 10:45 来源: 敦煌市人民法院

  “感谢你们为我这个老头执行回来这么多钱,这个案子你们真的费心了,我是真心的感谢你们。”这是当事人黄某对执行干警说的一番话。9月11日,当事人黄某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以表达对执行干警的感激之情。

  黄某申请执行马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债权人黄某、债务人杜某、次债务人马某先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杜某将对马某享有的25万元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黄某。协议签订后,杜某又向马某索要债务,马某未经黄某同意,私下向杜某偿还了债务,导致黄某的合法权益受损。经协商无果,黄某诉至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判决马某给付黄某债权转让款25万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自动履行,黄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坚称自己已经向杜某偿还了债务,没有义务再向黄某偿还。面对马某的坚持,执行干警义正言辞的向马某讲清了法理,讲明了事理,讲透了情理。同时,考虑到马某前期已向杜某支付了一部分钱,现在再一次性支付全部案款确有困难,本着如我在执的理念,执行干警给予马某一定的宽限期。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之下,马某履行了全部债权转让款、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63120元,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受让人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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