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开设公司账户帮诈骗分子转移936万赃款获刑!
近日,西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名男子为了赚取4500元的“好处费”,以自己的名义开设公司账户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1年10月,在深圳打工的陈某偶然结识了一名叫“胜仔”的男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二人逐渐熟识后,“胜仔”告诉了陈某一个赚钱的“窍门”:只要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到海南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在办理完成后按照“胜仔”的要求将公司执照和账户交给指定的人使用,即可向陈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好处费”并报销前往海南的路费及生活费。虽然陈某当时便已经意识到这背后可能有什么不法的勾当,但如此容易的生财之路还是让陈某难以抗拒。一周后,陈某就乘飞机前往海口市,并和一名绰号“遗落”的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取得联系。在“遗落”的安排下,陈某办理了一张海口的移动手机号码,通过该手机号码申请注册了甲、乙两家公司,后又以虚假理由在海口当地的银行申领了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和U盾。当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后,陈某便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密码交给了“遗落”,“遗落”也承担了陈某在海口期间的全部费用并向陈某支付了4500元“好处费”。
虽然陈某一开始就已预感到“胜仔”“遗落”一伙人将利用自己注册的公司账户从事不法活动,但他单纯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且只从中赚取了4500元,根本算不上什么“大钱”,于是也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然而令陈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其后的两年时间里,他所注册的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被境外诈骗分子使用,共计汇入款项936万余元。2023年,公安机关联系找到了陈某,陈某这才感到事态严重,主动投案自首并将4500元“好处费”予以退缴。2024年5月,西固检察院以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2024年6月,西固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陈某与“胜仔”和“遗落”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明细以及甲、乙两公司的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账户流水等证据,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陈某本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西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西固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陈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很多犯帮信罪的犯罪分子起初都和本案的被告人陈某一样,认为自己只是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的利益也微不足道,且本人并没有直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算不上伤天害理。殊不知,帮信行为是诈骗链条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几乎所有诈骗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款项的来源和赃款的性质,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多次转账,最终实现将赃款洗“白”的目的。所以,将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不仅会使自己沦为行骗的帮凶,还会增加案件的侦办难度,使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追回。西固法院呼吁大家以案为戒,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走上犯罪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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