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返还 “会员费” 案涉传销被法院依法驳回
为获暴利委托传销组织成员在传销组织网络平台开通会员、购买虚拟货币“投资”20余万元,传销平台被查,传销参与人以委托理财之名主张其他参与人返还投资款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被告王某系网络传销组织的成员,王某接收原告高某提供的资金,发展高某为“TR外汇”网络平台下线会员,为高某在该平台开设账户。王某告知高某,该平台推出虚拟货币投资项目,购买后能增值。为获高额回报,高某向王某陆续转款20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若干。后“TR外汇”网络平台开设账户、交易的行为被公安等部门定性为传销,平台被关闭。高某及其他会员的“平台资产”连同“一夜暴富”的梦想一起化为泡影。因不甘自担损失,高某以委托合同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向其支付在平台购买虚拟资产支付的194000元。
法院审理
景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王某等人以投资理财为名参与的活动属于传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高某向王某转移美金(U)属于虚拟货币(泰达币),并不是真实的美金,王某也未实际占有,而是通过转移给其上线或转入平台共管账户实现买卖虚拟货币,双方在该平台进行操作和交易,仍属传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 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高某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高某如果认为王某编造虚假投资信息、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其资金,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说法
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投资理财已然成为一种时尚,在保本的同时还能获得高额收益。殊不知“你贪图他利息,他贪图是你本金”,高额收益的背后往往是深渊。从事民事交易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注意交易内容、标的、方式等方面的合法性,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承担因交易违法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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