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是否需要“子偿”,来看陇南成县法院怎么调?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这个说法在民间流传已久,很多人认为父母欠下的债务,子女理应承担偿还的责任。但实际上,父亲生前借的钱,在其死后儿子是否真的有偿还义务呢?这个问题既不能回答是,也不能回答否,那么法律关于“父债”和“子偿”的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法官一次说清楚。
2014年老苏因工程需要向老齐租赁设备,2022年在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老苏尚拖欠老齐租赁费2万余元,老苏向老齐出具了欠条,承诺一年之内付清。欠款到期后,老齐多次打电话催要,老苏一直未付,后老苏不幸因病去世。老齐得知老苏去世后,老齐多次找其儿子小苏索要租赁费,均被拒绝,因此向成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案情。老齐认为小苏作为老苏的儿子,应当替父亲支付租赁费。被告小苏则认为自己并不知晓父亲向老齐租赁了这些设备,也不知道欠了租赁费,因此坚决不同意偿还,双方矛盾一度激化。为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法官在审理期间多次组织调解,释法明理,通过面对面、“背对背”沟通,解释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和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最终,小苏主动担当,“父债子偿”,答应代父支付尚未付清的租赁费,老苏也做出让步,同意减少所欠金额,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父债子偿”这句话在当今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不一定成立。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只有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才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而且,如果父母的遗产价值低于税款和债务数额,子女也仅限于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对父母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清偿税款和债务要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是为生存堪忧的继承人特意留出的遗产,在该部分遗产范围内,该继承人不必承担清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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