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酒泉市国税局主任科员李勇受贿案一审宣判
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对原酒泉市国税局主任科员李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李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6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李勇利用担任原肃州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和购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24-06-28兰州榆中法院:诉前鉴定+高效调解+当庭履行 获 “锦” 喜点赞
- 2024-06-27全省法院执行业务骨干培训班开班
- 2024-06-27嘉峪关中院助力盘活超40亿国有资产
- 2024-06-25一场开在庭审现场的“禁毒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