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协议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包某与深圳某二手车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包某购买该公司轿车一辆。同时包某与甲公司签订《融资租赁销售合同》,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由甲公司购买包某所购上述车辆,再由甲公司出租给包某使用,包某按约定支付租金。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车交付给包某使用,包某未按时支付租金。2021年9月,甲公司将与包某的债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贵州某资产公司。2024年4月,贵州某资产公司向陇西法院起诉,要求包某支付车辆租金及逾期利息。包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遂申请将本案移送至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
陇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权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与包某签订的合同关于“纠纷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贵州某资产公司通过多次债权转让受让了甲公司对包某享有的债权,其未主张受让案涉债权时不知道有管辖权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对管辖权另有约定,故案涉合同的管辖权约定对贵州某资产公司有法律效力,因案涉合同签订地为A市B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包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本案移送A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有关债权转让的诉讼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原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本案债权转让后,贵州某资产公司取得的是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虽然债权人发生了变化,但该争议仍为履行原《融资租赁销售合同》产生的争议,《融资租赁销售合同》中有关管辖的条款仍然适用于新债权人贵州某资产公司和债务人包某,且贵州某资产公司也未举证证实例外情形,因此管辖法院应为A市B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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