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陇西法院:下水堵塞起纠纷 现场调解化干戈
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倒流,不仅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更对邻里关系造成了严重影响并损害财产。近日,陇西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因下水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廖某经营一家母婴用品店,春节期间母婴店休业未营业。2024年2月15日,廖某接到邻居电话,称其经营的母婴店有污水溢出。廖某便赶到铺面发现地面被污水浸泡,随即联系物业公司查看,经检查系该单元下水总管堵塞导致污水倒流。物业公司立即叫来专业人员对管道进行疏通,将廖某店铺内的污水排出,但污水已渗透到木地板下面,残留的恶臭味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导致母婴店无法正常经营。廖某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称堵塞管道系廖某与楼上住户共用管道,并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要求廖某寻找楼上住户解决,廖某与楼上住户多次协商未果,便将物业公司及楼上10户住户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系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庭前调解。调解时,个别住户未到场,办案人员通过线上进行调解,部分住户情绪激动,认为管道堵塞不是自己所为;还有部分住户认为堵塞的管道并非本单元共用管道,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办案人员便与住户及物业公司到检查井查看,经单元住户多次排水验证,母婴店及楼上住户的排水均由同一管道排出。消除疑虑后,双方当事人便心平气和的陈述各自的意见。承办法官结合各地审判实践,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进行调解。经过几番背对背、面对面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物业公司承担母婴店损失1000元、楼上住户分别承担母婴店损失280元、其余损失由母婴店自行承担的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和10户住户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致使母婴店财产损害,所有业主都具有向下水管道排入异物堵塞管道造成财产损害结果的可能,且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应属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由可能引起危害的行为人共同担责。在此法官提醒,每个业主都是住宅楼的守护者和管理者,应切实增强文明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切勿把不易溶解的物品或纸巾等杂物随意丢弃到排水排污管道中,给他人生活带来不便、造成财产损害。同时,当邻里出现矛盾时,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妥善解决,建立邻里友爱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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