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编造谎言骗财,一个帮人圆谎骗财,二被告人双双被判刑!
撒一个谎需要十个谎来圆,有时甚至还需要其他人帮忙一起圆谎。但如果一个人的谎言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当他找你帮忙圆谎时,就得慎重了,很有可能会成为犯罪的帮凶,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主犯编造谎言骗人钱财,从犯帮主犯圆谎骗人,最终二被告人均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和何某某在乘坐飞机时认识。2023年中旬,李某某谎称其手头缺钱,准备向何某某转让养猪场员工股份,何某某遂来到李某某所在地和李某某商量养猪场股份转让事宜。2023年7月6日,李某某谎称其“二叔”是某国企领导,能安排何某某进该公司工作,并以安排工作需要活动关系为由骗得何某某4万元。2023年7月8日,李某某再次以安排工作需要招待领导为由骗得何某某1万元,后李某某通过微信退给何某某1500元。
2023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某KTV喝酒时认识了被告人杜某,李某某便让杜某帮忙欺骗何某某,并承诺事后给其好处费。后李某某便谎称自己“二叔”无法面见何某某,而杜某是某单位负责招聘面试的工作人员,是自己“二叔”下属,三人见面后,杜某按照李某某的安排帮助李某某实施了诈骗,骗得何某某2万元,事成后李某某分给杜某1000元好处费。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何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李某某得知后退赔何某某3万元,后李某某亲属退赔何某某4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帮助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杜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杜某在李某某要求其帮助圆谎并承诺给自己好处费时,就意识到李某某可能存在诈骗的情况,应当予以拒绝,而不应该继续帮助其犯罪,如果没有杜某帮助圆谎的行为,李某某诈骗何某某2万元的犯罪就不可能得逞。杜某的行为使他成为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他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的事,莫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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