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县法院:邻里纠纷别冲动 动手赔钱不值当
5月6日,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来到榆中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秉公办案 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刘永龙法官手中,连连道谢。
案情回顾
张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与周某属同村村民。2023年2月7日,在周某家大棚门口附近,张某用铁锹扔垃圾时,周某与赵某、张某发生争执,周某在夺取张某手中的铁锹过程中致使张某倒地,张某于当日被送至县医院住院治疗。受伤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9046.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周某在夺取张某手中的铁锹过程中致其受伤,对此周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张某在周某大棚门口附近扔垃圾,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遂双方对此次损害发生均有过错,周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判处由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和睦的邻里关系,对于能够为邻的人是一种幸福,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邻里日常相处难免会产生纠纷,这并不可怕,关键是要以正确方式处理、正当途径解决。在面对纠纷时,应当多一些冷静和理智,有话好好说,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若自行沟通无法解决,可寻求社区、村委会、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帮助,切不可动手,为逞一时之快酿成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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