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滋事还袭警 法院判决缓刑一年
2023年8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步行至天水市秦州区某路口时,看见彭某驾驶的出租车在等候红灯,便拉开车门坐到副驾驶位置,彭某要求王某某另行乘车,王某某拒绝下车并辱骂彭某,彭某停车拨打电话报警后挪车时王某某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上马路道沿。
派出所民警曹某某、焦某某,刘某,辅警马某接到110指令后到达现场,焦某某询问核查王某某身份时,王某某用拳击打焦某某眼部,致其受伤。经鉴定,焦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彭某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焦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焦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警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受伤民警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国家权威,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自己。我们要珍视自己和他人的权益,遇事要冷静克制,不能酒后失德,更不能酒后滋事触犯法律,让我们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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