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罚款4000元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2023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返回家中。2023年10月16日上午7时许,赵某驾驶自己的小型客车从家中出发送孩子前往学校,行驶至秦州区某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88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喝酒又开车,亲人两行泪。亲朋好友之间聚会一定要牢记安全行车理念,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醉驾上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驾前贪杯,驾后伤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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