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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环县法院发布最新悬赏公告

2024-04-07 09:01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栋与陈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亚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栋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亚鹏,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新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8231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亚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亚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亚鹏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71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怀兵与韩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永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赵怀兵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永军,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新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927137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永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永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永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230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五里桥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倪志华、车怀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志华、车怀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五里桥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倪志华,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倪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6191331。

  被执行人:车怀琴,女,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倪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504132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倪志华、车怀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倪志华、车怀琴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倪志华、车怀琴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043.33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彦与石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富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彦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富强,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龚家淌村王庙咀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0032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富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富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富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08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艳艳与宋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世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艳艳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世峰,男,汉族,1995年11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宋家塬村马崾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11041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世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世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世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45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向君与宋维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维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向君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维洲,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宋家塬行政村宋沟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82613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维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维洲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维洲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浩全与宋小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小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浩全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小策,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杨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3011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小策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小策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小策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漫佰泉与苏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小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漫佰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小锋,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漫塬行政村苏掌队人,农民,住环县富润小康家园6号楼2单元16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7903270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小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小锋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小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万玺、万粉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玺、万粉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万玺,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董家塬行政村石旗塬队人,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永盛花园1号楼6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905111510。

  被执行人:万粉梅,女,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白塬行政村李咀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0040321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万玺、万粉梅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万玺、万粉梅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万玺、万粉梅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665.68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苟治录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苟治录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张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72021829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俊彦与王盛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盛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俊彦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盛刚,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双城村花旗队人,环县腾瑞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80413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盛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盛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盛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773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油坊塬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王彦春、胡俊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春、胡俊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油坊塬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彦春,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油坊塬村王河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6102251510。

  被执行人:胡俊志,女,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油坊塬村王河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63012115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彦春、胡俊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彦春、胡俊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彦春、胡俊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628.33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金村寺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王义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义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金村寺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义义,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村寺村双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8021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义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义义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义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209.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段六五与王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段六五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金鹏掌村金盆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710213049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振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振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恩财与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恩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忠,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楼房子村楼房子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0052013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忠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929.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小庄子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许建文、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建文、王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小庄子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建文,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村康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7221519。

  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小庄子村康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81112216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建文、王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建文、王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建文、王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412.67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继文、慕志峰与许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许志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继文、慕志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志德,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梁塬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曲子镇中街。身份证号:622822197305021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志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志德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志德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927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志岐、郭治鑫、曹贵军、王银虎、郝万里、秦有定与杨瑞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所有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六案中,被执行人杨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董志岐、郭治鑫、曹贵军、王银虎、郝万里、秦有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瑞,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张庄队人,农民,现租住老加油站附近。身份证号:622822198008132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1035.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红卫与杨志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邓红卫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志俊,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新庄队人,农民,现住环县曲子镇百亿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3102713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志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志俊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志俊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32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余占兵与杨志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余占兵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志有,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楼房子村刘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22213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志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志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志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64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浩与袁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海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浩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海宁,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91913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海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海宁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海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5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殷建文与袁喜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喜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殷建文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袁喜宁,男,汉族,1988年5月5出生,甘肃省环县居民,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寨队39号。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880505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袁喜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袁喜宁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袁喜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33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贵州冠弘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张会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会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贵州冠弘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会龙,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鸳鸯沟行政村王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8032100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会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会龙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会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05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锋锋与张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向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锋锋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向红(又名张俊峰),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腾旗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904111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向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向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向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63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有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有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有刚,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张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1225135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有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有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有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067.36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3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继水与郑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忠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继水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忠贵,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张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3161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忠贵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忠贵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忠贵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740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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