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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获得误工费的赔偿?

2024-03-06 09:03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2年1月,董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朱某发生相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朱某本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左肩关节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朱某多次与董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6842.87元。二被告认为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赔偿误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法定退休年龄是公民享有休息权和退休制度的具体表现,是否届满法定退休年龄与是否存在误工费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受害人受伤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只要仍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从事劳动获得报酬,就应当认定存在误工费的损失。且某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法定退休年龄所对应的是城镇职工,并不针对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目前仍要靠终身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对于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单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支持误工费的说法,不仅于法无据,更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符。

  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朱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其次原告朱某提交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是农民、从事务农活动,村委会虽非认定劳动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的专业机构,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其所辖居住地村民的生活状况应当有客观且全面的了解,所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够证明朱某受伤前能否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朱某在路上正常行走,也能佐证其受伤前的身体状况。且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亦未能举证证明朱某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已丧失劳动能力。综上,法院对朱某的误工费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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