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如何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姜某与刘某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姜某抚养,刘某享有探视权。但自离婚后,刘某多次与姜某协商探视孩子事宜,姜某均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协助刘某探视孩子,甚至在2023年初起,姜某将刘某的联系方式拉至黑名单。刘某认为,姜某的行为剥夺了其与孩子相处,以及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侵害了他的探视权,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审理中,姜某表示并未剥夺刘某探视孩子的权利,只是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将孩子送至刘某处。听罢,办案法官耐心询问双方症结,向双方解释法律赋予未能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后,提出由双方约定探视时间,在姜某工作忙的时候,由刘某自行接送孩子的方式以实施探视权。姜某与刘某对这种探视方式欣然接受,最终二人约定刘某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探视孩子,姜某予以协助。
法官提醒:
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问题已经以解除婚姻关系处理结束,不能因为二人关系的改变或感情上老死不相往来,就影响孩子与另一方相处的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未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具有协助的义务。如因个人恩怨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经生效文书确认后,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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