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骑”撞“违停”,责任如何担?
尽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心存侥幸,认为醉酒骑行电动摩托车没什么,本案周某就因为这种侥幸心理酿成大祸。
案情简介:2023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周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与正在进行清洁作业的清洁工于某停靠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周某受伤、车辆损坏,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机动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于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停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最终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于某停靠在路边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周某家属将于某及其所在单位诉至本院。
案件办理:法官许建华收到该案后,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周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超速驾驶摩托车是导致涉案事故发生及造成其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相对而言于某对事故的发生未有主动参与的情形,从双方主观过错程度来看,周某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于某,因此确定周某承担该事故80%的责任,于某承担20%的责任。另外,于某作为某单位清洁工,事发时,于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虽然案涉三轮摩托车系于某所有,但该车辆系于某为执行工作任务而使用,因此本案事故给周某家属造成的损失由于某承担的部分应由其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最终本院判决该单位赔偿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宣判后,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单位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醉酒开车和醉酒骑行摩托车均属违法行为,而且骑摩托车可谓“肉包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致伤致死风险更大,更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悲剧。另外,“违停”也是交通违法行为,当违法停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违停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切记,行车需谨慎,停车要注意,酒后莫骑行,车辆莫违停,否则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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