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山丹法院:上门调解离婚案 经济帮助促和谐
近日,山丹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积极帮助身患疾病的被告解决生活困难,最大限度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情和人文
案情回顾
2009年6月,韩某某(女)与徐某某(男)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女孩。婚后韩某某因感情不和为由多次向山丹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以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驳回原告离婚诉讼请求。2024年1月,原告再次向山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因被告徐某某经传唤未到庭,便电话联系其家属,得知徐某某身患疾病、性格孤僻,知道自己要离婚后离家未归,因而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便主动到徐某某家中做调解工作,发现身患疾病的徐某某无法进行体力劳动,且家中还有一位年逾古稀的母亲,如果双方离婚后将孩子抚养权给徐某某势必会对徐某某今后生活造成很大困境,于是法官从照顾孩子的现实问题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与徐某某进行分析,最终,徐某某同意到法院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韩某某,韩某某给付被告徐某某9万元经济帮助。
为避免双方在履行款项时产生纠纷,承办法官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随即对韩某某开展疏导工作,韩某某现场将款项凑齐转入山丹法院账户,被告徐某某第一时间领取了该款项,至此,该起离婚案件得以成功调解。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款规定了只要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分担能力情况下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就是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它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条款。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其核心是“保障”,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婚姻存续期间有无过错,仅强调对生活困难方的的保护,彰显社会主义和谐、友爱互助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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