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通渭法院判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近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6月,通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肖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息125万元,肖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肖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将位于兰州市的两处房屋分别归妻子、儿子所有,过户费却由肖某某承担,同时将婚姻存续期间贷款未清偿部分协议由肖某某偿还。另,肖某某在执行裁定书作出后,将位于通渭县某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售房款70万元转入他人名下,资金去向不明。通渭县人民法院以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通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肖某某已送交执行。
法官寄语: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否则将会损害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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