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案件快报

以案释法 | 恋爱虽“甜”,但爱意转账需注意“量”

2024-02-02 09:34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每到七夕节、情人节等节日,很多情侣都会为对方精心准备礼物,对方表白、示爱,当然发红包或是转账也是必不可少的项目。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情侣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花费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后,王某多次向李某转账、购买首饰、服装。后双方发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王某认为,其系以与李某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礼物、转账,现双方分手,其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且恋爱期间造成其经济损失,李某应当返还相应的款项,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情侣在节假日发送的红包、转账“520元、1314元、666元、888元、999元”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数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分手之后不能要求返还,除非在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表明是借款,分手后可以返还。

  法院审理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李某应当返还王某支付的款项。

  法官说法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