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5元的精神抚慰金,能否获赔?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天水市某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我的车在学校家属院内已经停放了好几年了,现在学校突然在家属院内修建的仓库侵占了原本属于我的车位,这影响了我的通行权,现在我的车经常停在路边的临时停车位,交警还给我罚款,批评教育我,也给我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现在要求学校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5元。”原告张某某在起诉状中写道。
“该学校拥有的土地系公益事业用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仓库在土地使用证的范围之内,学校对案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次,学校仓库主要用于存放学生的桌椅板凳、书籍等教育用品,学校并未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另一方面,根据教育局体育局相关文件要求,为了保障校园内安全,学校禁止外来车辆在校园内停放。”被告天水市某学校在答辩状中写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天水市某学校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教职工售房合同》,约定学校实行“个人集资、单位赞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将个人全额集资的住宅楼交付用户。2014年原告张某某从张某处购得位于天水市某学校家属楼房屋一套,同日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入住后便将其自有车辆停放在该家属院内,2015年底学校通知原告自行解决停车问题,该家属院内需加盖仓库。后原告自行寻找停车位。另查明2009年9月天水市某学校修建西侧仓库,2015年天水市某学校修建南侧仓库。修建之初该仓库用于存放校内师生们的电动车、自行车,现用于存放桌椅、教学用具等物品。审理中原告仅提交案涉仓库的照片三张,再未提交其他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天水市某学校在其住宅楼南侧、西侧修建的仓库属于“违法建筑”,同时认为该“违法建筑”侵害了其停泊车辆的权利,给其造成停车费损失及精神赔偿金5元。对此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修建的仓库属“违法建筑”,但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仓库属“违法建筑”,且其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被告的仓库部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停车权利。反之,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仓库部位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其修建的仓库修建之初用于存放校内师生们的电动车、自行车,现用于存放桌椅、教学用具等物品,该行为属于公益用途并未侵害原告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各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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