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专家解读

乘坐商场电梯受伤,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2024-02-02 09:28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商场、超市作为日常购物的主要场所,越来越成为居家生活的好去处,在这些商场遭受了损害,商场及经营者有没有责任?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逛商场意外受伤引起的侵权纠纷。

  2023年3月,李女士和朋友在西固某商场购物时,需要乘坐电梯上楼。当进入电梯后,电梯顶部脱落,正好砸中李女士。商场的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李女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右侧腕部受伤。李女士认为,是商场电梯发生故障导致自己受伤,于是一纸诉状将商场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李女士主张,商场在营业期间电梯发生故障,导致电梯顶部脱落砸中自己,故商场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商场则辩称,商场的电梯每年均由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安全标准,本次电梯事故纯属意外;此外,李女士受伤后,商场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将李女士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受伤原因系被电梯顶部脱落所致,且被告对此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故应由被告商场对原告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详细解读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导被告商场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和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商场愿意赔偿原告李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并当场支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能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