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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扶电杆意外身亡 损失赔偿该谁承担?

2024-01-25 10:02 来源:会宁法院

  简要案情

  原告某甲妻子某乙路过某广电局所有的水泥电杆时,由于当天下雨路面滑,某乙左手接触杆上八号铁丝地线触电身亡。该地线带电原因是受害人同村村民某丙、某丁私自栓挂在该电线杆顶端的一路照明线破损裸露并接触地线所致。某广电局工作人员在该水泥杆上安装放大器时曾发现这一情况并口头制止,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发生后,因某甲与某广电局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某甲遂诉至法院。诉称被告某广电局违规拉接有线电视线路,且被告的闭路线信号放大器违规接装地线,使漏电照明线直接与闭路线信号放大器的地线相接,致使某乙触电身亡,被告某广电局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某乙意外身亡原因是某丙、某乙拴在被告某广电局所有的一根有线电线杆上的照明线破损裸露,造成该电线杆上的地线带电,由于当时下雨路滑,致使某乙左手接触到地线时触电身亡。某丙、某丁私自拴挂裸露电线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广电局疏于管理并且其工作人员在有线电线杆上安装放大器时发现该杆拴有照明线路,但采取措施不力,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某广电局亦有一定的责任,某广电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本院在审理中追加了某丙和某丁参加诉讼,但经过开庭审理后,因原告仍然坚持对该二人不起诉,故应视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本院只能按责任的大小并结合某丙、某丁和某广电局实际赔偿能力酌情划分某广电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告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非高压电触电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非高压电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应依照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高压电致人损害则不考虑高压电设施产权人的过错,而只考虑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是否存在故意。本案中,某丙、某丁私自在国家广播设施电线杆上拴接破损裸露电线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某广电局疏于管理并且其工作人员在有线电线杆上安装放大器时发现该杆拴有照明线路,但采取措施不力,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某广电局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追加某丙、某丁为被告,但上诉人坚持不起诉该二人,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认为受害人死于某广电局杆下就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归责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确定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范围和程度的法律依据,其核心意思是明确责任。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也应当依照其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分配,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对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规定充分表明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统帅地位,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旨在以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弘扬社会公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同时告诫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在相关电力设施及照明线路的使用中具体产权所有人及管理者一定要规范合法,要强化安全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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