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出世的胎儿有继承权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人出生前,从什么时候开始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案情回顾】
近日,一群年轻人搀扶着一位年迈的老人和孕妇走进了陇西法院黄芪法庭,在寒风中众人脸色铁青,透着浓浓的悲伤。黄芪法庭的干警立马安排当事人坐在暖和的调解室中,询问基本情况及诉求。原来老人的儿子在给同村的汪某烘烤药材时,不慎一氧化碳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雇主汪某遂陪同老人及受害者家属、村干部和村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一同来到黄芪法庭,希望在法庭的主持下公平公正解决纠纷。
【法庭调解】
因死者的妻子已怀有身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法庭在调解中积极释明该项规定,促使各方当事人充分尊重未娩出胎儿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法庭一边安抚当事人情绪,一边释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的赔偿标准。在法庭、村干部及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由汪某赔偿114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中预留胎儿的遗产份额。黄芪法庭当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汪某也当庭将赔偿款项支付到位,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胎儿权益中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的,胎儿应当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对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的不同而处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保留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续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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