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主动履行 原告撤诉案结事了
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庭前调解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主动履行案款,原告撤回起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系山丹县一家煤矿股东,2009年该煤矿经批准与被告吴某经营的煤矿进行整合,2011年该煤矿被国家强制关闭,国家给予了相应奖补资金且第一、二批款项已经发放完毕。2018年,财政局向被告账户拨付第三笔奖补资金160万元,其中80万属于原煤矿整合前张某及合伙人共有财产。原告张某某作为股东,应分配奖补资金25000元,但被告吴某一直推诿拒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积极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向其释法明理,多角度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在庭前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将25000元案款打入法院账户,原告也主动向法院提起了撤诉申请,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该案通过庭前调解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14天,不仅缩短了原告拿到案款的时间,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更使双方矛盾得到了实质性化解。下一步,山丹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做到处理一案,事了一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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