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搞丢婚礼影像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张先生和王女士经过五年的恋爱长跑走入了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糟心的是婚庆公司居然将婚礼摄像数据丢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夫妻将婚庆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3年2月,张先生夫妻与A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张先生与王女士提供婚庆服务,包括司仪、婚礼摄像、婚车等内容,服务费用合计1万余元,其中婚礼摄像费用双方约定为1000元。婚礼结束后,张先生迟迟未收到婚礼视频影像,遂向该婚庆公司催要,婚庆公司答复称因当天影像资料没有及时导出被覆盖无法找回,可以退还摄像费用。张先生夫妻认为婚礼影像丢失给其造成无法挽回的遗憾,还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婚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应向张先生夫妻交付的婚礼全程影视数据永久灭失,该影视数据承载张先生夫妻人格利益,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特定、永久纪念意义,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摄像费用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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