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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泄愤侮辱他人 ,要赔!

2023-11-29 09:25 来源:榆中县人民法院

  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人们逐渐把“抖音”等自媒体作为记录日常和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享受着表达自由的快乐,但也让一些人误认为在网络空间可以肆无忌惮的表达,甚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要知道言论自由也有边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团队审理了一起在抖音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之间有矛盾,双方曾经在抖音私信互骂。后张某访问李某抖音主页,将李某自拍的短视频截图后,在自己的抖音主页上以短视频的形式公开发布,所发布的三条短视频均编辑带有贬损、侮辱性的文字,其中一条还配有丧乐,三条视频被多人浏览、点赞、评论及转发。李某发现后,要求张某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但张某拒不赔礼道歉。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在抖音平台发布的侵权视频,公开置顶发布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道歉声明,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其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抖音平台通过发布短视频的方式广泛传播李某的自拍视频截图,并配有丧乐及明显带有贬损、侮辱性文字的标题,引发公众对李某产生负面认识,进行点赞、评论及转发,造成李某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张某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李某当庭查看核实,确认张某已经删除了三条涉案视频,故李某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涉案视频的诉求已经实现。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在其抖音个人主页公开置顶发布向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如张某拒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张某承担。同时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承担李某因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张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抖音系大众常用的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具有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抖音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此类平台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均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即使存在矛盾纠纷,也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在此,法官提醒每个人都要坚守道德底线,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上网,要弘扬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决不能让网络平台成为侵权的帮凶。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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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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