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武都区法院:婚约纠纷诉前调,16万彩礼当场还
基本案情
“非常感谢调解员的耐心调解,让我们这么快就收到了退还的彩礼,我们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原告父母拿着金饰和16万元的彩礼激动地说,说起武都区人民法院“曹晓玲调解室”调解员对自己案件的帮助满是感激。
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感情逐渐稳定的情况下,双方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后,被告虽并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但期间双方多发争吵,2023年9月份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登记结婚且拒绝和原告见面沟通。原告为与被告顺利结婚,在其父母家人的支持下,向被告及其父母支付彩礼现金20万元,“订婚”“彩门”等红包及礼品23100元,以及购买金饰 (“六金”) 28888元,总计251988元。彩礼交付被告家里之后,被告还是不同意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家人提出返还上述礼金及金饰及相关费用支出,但被告均拒绝返还。原告无奈,遂诉至武都区人民法院。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符合“诉非分流”的条件,可以先进行诉前调解,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本案委派到由退休法官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曹晓玲调解室”进行调解。为尽快平息双方矛盾,调解员结合案件实情,对被告及其家人做做思想工作并耐心讲解移风易俗政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另一方面从感情的角度进行劝慰,积极引导双方能够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希望双方顾念往日情分,好合好散。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返还原告所购金饰和彩礼16万元,案件至此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财物或者金钱,是一种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情形(即: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未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原因或过错、是否按习俗置办酒席、是否怀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但彩礼的本质不应成为博弈和攀比的筹码,处于婚姻缔结中的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以深厚的感情基础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婚约彩礼纠纷的防范根本在于缔结婚姻的双方及家庭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恋爱观、婚姻观,营造起文明婚嫁新风尚,让每一对新人带着对未来美好的希冀与祝福走进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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