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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麻醉药品出售给贩毒人员怎么定罪——马扎根等贩卖毒品案解析

2023-10-20 17:25 来源:中国禁毒报

  2017年2月,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通过伪造癌症病人住院病案首页、身份证件等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多张麻醉卡。马扎根持麻醉卡以每片0.4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杜冷丁),再以每片13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并以给予一定报酬为诱惑,将麻醉卡提供给被告人段红霞,让段红霞为其到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及发展下线。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马扎根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多次采用同样手段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均被马扎根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各被告人贩卖哌替啶的数量分别为:马扎根744克、段红霞328.4克、石艳艳124.6克、方文娟36.7克、沈富成26克。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扎根、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明知哌替啶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而骗购获取后出售给贩毒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扎根、段红霞贩卖毒品数量大,石艳艳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方文娟、沈富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扎根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积极发展、指使下线使用其提供的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直接或间接受马扎根指使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段红霞、方文娟、沈富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方文娟、沈富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扎根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对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2年、1年9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26日公布的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随着禁毒工作不断深入,传统毒品价格高且获取难度大,不法分子便开始寻找替代品,将目标转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犯罪分子通过伪造患者病历资料从医院骗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贩卖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相关行为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毒品的界定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此外,还规定了“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该规定在明确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形的基础上,适当保留了其他犯罪的适用空间,并保障了群众合理的用药需求,对于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者,进一步扩大了出罪范围。

  主观明知认定

  本案系一起持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扎根经与贩毒人员共谋,伪造多份癌症患者资料,在多家医院办理麻醉卡(《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简称,是癌症患者领取麻醉药品的必要证明之一)骗购麻醉药品,发展多名下线采用同样手段实施犯罪,并将骗购的麻醉药品加价数倍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其犯罪手段不同于传统毒品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打击难度较大。

  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往往否认其明知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系毒品。对此,《昆明会议纪要》对运用推定认定明知的情形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证据证明优先,指出应当综合运用在案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可要求检察机关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强调当穷尽证据手段仍无法达到证明效果时,才可以运用推定来认定明知。即“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需要注意的是,运用此方法认定明知的,应当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事实依据、对异常行为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骗的可能等,防止认定错误。

  本案中,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经马扎根安排,持伪造的病历、麻醉卡、身份证等资料在多家医院购买哌替啶以获取报酬,并在取药栏及空安瓿回收簿上按照马扎根的叮嘱签署虚假的姓名,其购买哌替啶的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同于其他病人及家属正常购药,购药频率、购药量远远超过病人正常用量,对其异常行为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相关病历、麻醉卡上均注明:麻醉药品仅供长期疼痛患者因疾病使用,其他一切用作它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触犯刑律,违反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因此,综合各被告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犯罪方式及过程,足以认定被告人段红霞、石艳艳、方文娟、沈富成明知马扎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仍为其骗购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

  犯罪治理路径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综合考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性质、用途及犯罪分子的目的、手段等,准确界定行为性质,认定马扎根为主犯并依法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惩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违法犯罪的坚定态度。同时,对本案中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些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存在漏洞,未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是导致医疗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涉毒渠道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为加强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的综合治理,医疗机构须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情况列入医院评价、合理用药考核、临床用药质控评价等考核,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积极推行以电子信息化手段取代现有传统纸质监管方式,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时闭环式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及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流弊风险,同时加强专项检查,及时发现监管漏洞,切实抓好整改提升,严防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落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进渠道、质量管理、储存养护等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落实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质审批、药品储存、储存设备管理、空安瓿回收等管理;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打击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犯罪专项行动,加大清理排查、网上管控、专案侦查力度,多维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遏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防止非法滥用。法院、检察院要统一毒品犯罪证据收集、审查、排除标准和量刑标准,深化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指导,坚持对重大毒品案件适时介入、参加讨论的制度,以办案质量确保办案力度,不断提升参与毒品犯罪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陈媛系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杨琰玲系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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