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作虚假陈述?法院:罚!
近日
平川区法院开出“诚信罚单”
对出庭作伪证的证人
王某、高某分别罚款3000元
案情简介
平川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查明,依原告申请,王某、高某在平川区法院一审及平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被告是否组织开会通知调岗事宜,证人是否参加会议,王某、高某两次证言内容截然相反。
王某、高某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证言
严重破坏了民事审判的正常秩序
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平川区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高某分别罚款3000元,高某主动缴纳了罚款,王某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王某遂缴纳了罚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证人证言作为一项重要的言辞证据,对于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如实陈述是证人作证的实质义务,证人作证时应客观、如实、全面的陈述其对案件事实的感知,不得伪造证言以及隐瞒和反复。证人故意虚假陈述,不仅是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也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
证人虚假陈述,视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
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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