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醉驾屡教不改,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自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是依然有“以身试法”者,屡教不改,一再挑战法律底线,终将面临严厉处罚。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因被告人醉酒驾驶屡教不改被判拘役5个月。
被告人李某曾因驾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交警部门罚款一次,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但李某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每次喝酒都赶上查酒驾,于是在一天晚上,与朋友吃饭期间喝了白酒,李某又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加气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交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6.14mg/100ml,属醉酒驾驶,符合危险驾驶罪入刑标准。李某再次触犯法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李某因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仍驾驶摩托车被交警部门罚款500元。
法官提醒
酒后开车,百害而无一利,轻则罚款、吊销驾驶证,被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自由受限,前途尽毁。更有甚者,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增强安全驾驶意识,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幸福,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文明驾车,拒绝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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